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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严控职工投资关联企业

2008年10月09日 8:55      阅读次数:1047

  昨日,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向社会公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强调将“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以防止国有企业职工通过投资关联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控大放小禁关联”

  事实上,《意见》在去年年底就已完成草案,今年6月18日国资委公布了征求意见稿。经过将近四个月的征求意见阶段,《意见》最终出台。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的指导思想是:继续鼓励国有中小企业职工在自愿基础上参与企业改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可以积极探索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骨干以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

  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副局长周放生此前曾撰文表示,《意见》的主导思想是“控大放小禁关联”。所谓“控大放小禁关联”,就是指控制管理层、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的比例,鼓励职工持股参与国有中小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企业改制;鼓励科技型企业技术管理骨干持股,禁止国有企业职工向关联企业投资持股。

  复旦大学企业研究所所长张晖明昨日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出台《意见》表明国资监管部门正在努力规范国企职工控股。

  此前,3月19日出台的《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已经开了头,而电力行业是职工持股最为普遍的行业。

  职工持股限于本企业

  《意见》中表示,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指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发挥职工持股的作用,促进企业发展,而不是仅仅为职工谋取福利。

  《意见》对职工投资关联企业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关联企业指与本国有企业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关联且无国有股份的企业。国资委方面表示,“职工投资关联企业是造成国有企业利益转移的重要渠道”。

  因此,《意见》中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严格限制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有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不得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重点规范管理人员

  为了稳妥解决职工已持有的股份,《意见》采取措施重点是解决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持股问题。

  《意见》明确,凡文件要求职工不得持有的企业股份,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须自《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国资委方面表示,事实上,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很多都是由企业组织、管理人员带头形成的,清退或转让管理人员的股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这样做既抓住了重点,又便于操作。

  同时,《意见》表示,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这一点是在征求意见稿基本上的补充。

  与此同时,《意见》强调,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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